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941N5000117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兴化市沈沦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沈伦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7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10月1日-6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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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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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代理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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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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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营业执照(单位)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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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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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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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 | 1.0工作日 | 审核决定 |
2 | 审核 | 3.0工作日 | 审核材料 |
3 | 受理 | 1.0工作日 | 受理材料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决定书 |
办理结果样本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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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375179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兴化市城管局0523-80953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