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沈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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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基本信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1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281014422941N532201101300001
行使层级 乡镇(街道)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兴化市沈沦镇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兴化市沈伦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7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10月1日-6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咨询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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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已作政策解释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3-83751794
监督投诉方式 0523-80953060
办理地点
  • 兴化市沈伦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23-83751794
监督投诉
  • 0523-80953060